来访须知

一、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,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、谁负责,依法、及时、就地解决问题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,迅速高效地解决问题。

二、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《关于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》(深府[2003]1号)、《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》(深府[2002]200号)和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工作办法》的规定,本办负责受理对下列单位的信访事项:

(一)中央、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驻深单位;

(二)市属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;

(三)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、深业(集团)有限公司等由市政府授予资产经营权的企业,及上述单位的控股企业;

(四)特区内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(含1000万元)的企业。

除上述单位外的劳动信访事项,由各区劳动局信访机构受理。

社会保险信访事项按现行管辖方式受理并处理。

三、来访人有下列信访事项之一的,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信访机构提出:

(一)投诉举报侵害当事人劳动保障合法权益行为的。

(二)咨询劳动保障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度和政策的。

(三)对劳动保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。

(四)其它劳动保障信访事项。

四、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已进入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的,按《信访条例》规定,本办不予受理。

五、来访人应如实填写《群众来访处理表》,出示有效证件(如居民身份证、工作证等),提供有关材料(如劳动合同、押金收据、工资表、考勤表、辞退通知等)的原件或复印件。

六、属于集体来访的,应选出员工代表(5——30人选1——3名,30人以上选3——5名,确定联络人),填写《集体来访委托书》,所有涉及来访人员签名,由员工代表向信访工作人员反映情况。员工代表应协助信访工作人员维护好秩序,做好其他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,劝说其他来访人员先回单位等待处理。

七、本办受理的信访事项,来访人均可凭本办出具的受理告知书,通过下列方式之一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:

(一)通过触摸屏查询;

(二)通过滚动屏查询;

(三)通过本办向社会公布的信访电子邮箱查询。

八、来访人员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权利,自觉维护信访秩序,服从工作人员安排。

来访人不得有违反《信访条例》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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